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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爱心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2021-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保爱心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中国人保爱心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人保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为人保爱心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要求
第五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招募主要采取主动报名形式,通过发布需求、接收简历、人员筛选、确定人选等基本流程确定人选。
第六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对人保基金会所进行的活动有所了解,认同人保基金会的工作理念、宗旨,自愿参加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具备为人保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七条  加入人保基金会的志愿者,均需与人保基金会签署《人保爱心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承诺书》。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了解人保基金会的运作流程,参加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各类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对人保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人保基金会的安排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自觉维护人保基金会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未征得基金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以人保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不得对外披露在人保基金会从事志愿服务期间获得的人保基金会及相关利益人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十条  申请人需填写《人保爱心志愿者申请表》,并获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对申请者进行筛选,经过考察合格者即成为人保爱心志愿者,由秘书处办公室颁发志愿者证书,并组织志愿者审核小组定期审核。
第十二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如有违反志愿者要求和志愿精神的行为,做出有损人保基金会声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经人保基金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加入志愿者后不参加志愿者6个月不参加志愿者活动和培训的,视为自动退出;人保爱心志愿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人保集团或其子(分)公司,按自行退出办理,不再办理有关手续,但其档案将在人保基金会保存三年。
第五章  志愿者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人保基金会为人保爱心志愿者提供培训,帮助人保爱心志愿者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提升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
第十四条  人保基金会负责建立人保爱心志愿者档案库,按小组分类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按年度汇总《人保爱心志愿者服务时间登记表》,以此作为人保爱心志愿工作评估的依据。
第六章  志愿者的评估和考核
第十六条  志愿者服务建立小时服务制,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作为志愿者的基本标准;计算时数以登记表的记录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据考核结果及小组组长推荐,秘书处在一定周期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审查并评选优秀志愿者,为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服务、活动及事迹等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定期更新。
第七章  志愿者保密协定及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秘书处需确保志愿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二十条  如有需要在公众或公共媒体公布人保爱心志愿者姓名或经人保爱心志愿者指定的化名,将不涉及个人其他隐私。
第二十一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要尊重服务对象和合作伙伴的隐私和工作机密,对于机构的项目资料等,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因不符合或违反规定而导致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如有违纪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人保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人保基金会有权做出终止使用该人保爱心志愿者的决定,并在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人保爱心志愿者如在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关权利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法律处置。
第二十五条  如人保爱心志愿者对机构和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可向人保基金会负责人反映意见,谋求做出改善。如若双方就某一问题发生较大争议,可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26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