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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2021-0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基金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时,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在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章程中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基金会发起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基金会年度报告、中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网站、民政部指定媒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